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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死刑有存在的必要嗎?我的答案是肯定的。】

也許有些人會說,廢除死刑,讓那些死刑犯在監獄裡受盡良心折磨至死。
也許有些人會說,保留死刑,讓那些死刑犯永遠不會再為害人間。

死刑犯有很多種,也許是強姦殺人、也許是過失殺人、更多的是連續殺人魔。(另有強盜殺人等等…此只列舉以上三項)

站在感性的角度,許多人會認為,未成人殺人或是過失殺人者,可免除死刑,讓他們有重新改過、補償贖罪的機會。但我認為,不論任何理由,殺了人就得償命,因為誰也不能保證他們真的不會再犯!若是因一時同情心作祟,而給了那些犯人機會,那麼,那些因此而受到傷害的人們,又是何其無辜?

盧春如所著的『上帝的黑名單』一書中,在後記裡,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謝文彥所長提到『精神疾病不一定構成脫罪的理由』,但若是由醫生診斷,犯人在精神上有異常者,例如:多重性格、精神喪失等等,便能提出免刑或減刑。

但若是醫生誤診呢?犯人假裝的呢?醫生受了賄賂而作假呢?就像黑心律師那樣。只怕一萬不怕萬一,對於沒有『絕對保證』的事,是不能夠單憑一方之言而決定的。因此,我認為不論犯人有任何理由、任何精神異常都不得免刑或減刑!精神疾病完全不能構成脫罪的理由!也許有些人會認為這樣很殘忍,畢竟有些精神異常的犯人也不是自願去傷害別人。但精神異常幾乎很少是出生就有的。

大部分的罪犯皆是因外在環境因素所造成,例如從小被親人凌虐,被周遭的人孤立欺負,而導致心理創傷或心理不平衡。這類型的人,其實都是可以於犯下罪刑之前接受醫療改善情況的,但他們卻自己放棄了向其它人求救,而選擇了走向毀滅的道路。雖然令人感到悲傷,卻不值得同情。 而另一種精神異常之犯人,則是無意識殺人,也許因外在壓力所致,或是其它原因所造成,犯人會像是人格分裂或多重人格一樣,睡著、昏迷或失去意識後,性格會大變,平時溫柔或怕見到血的人會變的嗜血殘暴等等,也像是夢遊一樣,醒來後完全不曉得自己做過什麼,當他們知道自己做了什麼事後,會對自己恐懼,有的甚至會因不敢相信、不願面對、亦或是對於那些被自己所傷害的人的愧疚而自我了結生命。

此類型最著名的案件,便是美國被拍成電影的:鬼影人。主角是個有名的心理醫生,她在無意識狀態中殘殺了自己的朋友們,甚至在醒後看到友人的慘狀時,還自以為有人要傷害她、她也會被殺死而尋求警方的保護,到最後,她竟然還妄想別人即將被誰殺害,所以她要拯救那個人等等。卻沒想到,其實兇手就是她自己,不難臆測,她是名心理醫生,吸收了太多的外在負面情緒,而導致自己變異。

盧春如在書中所說:『我不認為只有精神有問題的人才會殺人。我反而認為有很多精神清醒,智商過人的犯人會利用這點來逃避法律的制裁。雖然有些環境和遭遇會造就犯罪的發生,也相對的會製造出注定會犯罪的人。但不可否認的是,所有的對與錯都是由人類自己一手造成的。到底是先天的還是突變的?重點是,無論理由為何,犯錯的人終究都會有「還債」的一天。』倘若真憐憫這些因心理或精神因素而犯下過錯的犯人們,那麼,對他們而言,死,不也正是一種解脫嗎?

死刑與無期徒刑有何不同?當然有。死刑是讓犯人再也不會有出來傷人的機會,而無期徒刑則是有假釋的機會,有許多可能,會讓那些犯人們跑出來再度傷人。

因此,死刑有存在的必要!!

死刑的標準是什麼?法律是為了保護懂法律的人而存在,那麼不懂法律的人就該死嗎?所謂的人權,不就是人民能自主的權利嗎?但現今的法律,很明顯的,是偏向那些有能力有權勢有金錢的人。就因如此,犯罪率才會不斷上揚,不僅是為了一己的私慾、也不只是為了追求刺激或是報仇洩憤,更多的是…為了保護自己和重要的人!!但可惜的是,倘若因此而寬怒了某些擁有正當理由的人,也等於法律自我解體了…『反正只要有正常理由就能做傷天害理的事了,反正又不會死,頂多吃幾年牢飯,正好現在工作不好找…』諸如此類的想法的人會逐漸增多。

太過自由會導致放縱,如果不能嚴僅地實行、不能真正約束人民,那麼,法律還有存在的必要嗎?如同『上帝的黑名單』中的『查爾斯.曼森家族』的案件,查爾斯是個連續殺人魔,因從小的心理創傷,長大後經過了無數次的犯案,逮捕到案,到被關入監獄,然後釋放,又再度犯案。曾一度聲稱自己殺了三十五人,但目前又改口宣稱自己是無辜的。直到最後該案高等法院法官正式宣判判決時,還語重心長的說:『如果這案件不判死刑的話,那還有什麼罪是該判死刑的呢?』

【死刑有存在的必要,且不論罪犯是否有任何理由,或是心理疾病、精神異常者,都必須嚴僅地實行!】是的。猶如『上帝的黑名單』書背上所寫『殺人魔對於奪走他人生命沒有任何感覺,對他們來說,那就像喝一杯水一樣的簡單。天生就是有種如吸血鬼必須飲血的衝動。』即使他們不是自願的,即使他們是精神異常的,即使……他們不認為自己這麼做有什麼不對,甚至瘋狂到妄想自己是救世主…都不足以讓任何人寬怒他們曾經所犯下的罪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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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颯彌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